原告孙丁丁。
被告瑞美嘉信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5号兴发大厦1004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瑞美嘉信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孙丁丁承担。
审判长许跃
人民陪审员茅国兴
人民陪审员周汉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钱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