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法。

被告:杭州蓝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88号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8幢23号。

法定代表人:叶小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杭州蓝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吴晓云

人民陪审员王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