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可佩,身份证住址湖南省。

被告:郑州呈妍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素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可佩诉被告郑州呈妍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可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尹可佩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可佩负担。

审判长钟尉函

人民陪审员何燕芳

人民陪审员陈仲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