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延王

被告:湘西自治州好食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延王诉被告湘西自治州好食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延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郝延王负担。

审判员狄邦全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