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敏仪,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3043。

被告:佛山市花果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412273。

法定代表人:胡平。

被告:广州市香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注册号:440111000171482。

法定代表人:柴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仪与被告佛山市花果坊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香大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敏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敏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敏仪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勇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许荣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