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力。
被告:湖南梦洁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68号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仓储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天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力诉被告湖南梦洁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高力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力负担。
审判员李籽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梦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