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平。
委托代理人:许国抄(原告许平之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秦皇岛市如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北大学家属区3261。
法定代表人:陈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平与被告秦皇岛市如怡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平以与被告秦皇岛市如怡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平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