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东。

被告:苏州葛絮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江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徐帅。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苏州葛絮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预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东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东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