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2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苏0791民初2257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376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91民初2257号原告:许佳丞,男,199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河滨花园3-1-602。被告:罗兴雯,女,199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许佳丞诉被告罗兴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佳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兴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佳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价值5599元的Nike运动鞋一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阿里拍卖平台在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以1201元的价格拍得全新45.5码Nike品牌运动鞋一双,货号为AR4237-100。订单生成付款后,被告承诺于2021年7月31日22:02之前发货,被告逾期未发货。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未发货。因为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告向原告交付货号为AR4237-100的45.5码全新Nike品牌运动鞋一双。被告罗兴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29日,原告签署《网络竞拍服务协议》后,通过淘宝网上的阿里拍卖平台参与竞拍被告开设的“雾社优品”淘宝店铺内的45.5码Nikefog灰白AR4237-100运动鞋。竞拍类型:增拍价;起拍价:1;保证金:120.1;加价幅度:200;封顶价:无;竞拍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00:00:00-2021年7月29日22:00:00;延时周期:2分/次;宝贝类型:全新。卖家承诺:1、卖家承诺所发拍品均为如实描述。2、成交必卖:买家竞拍成功后,卖家必须按拍品的成交价格售出拍品,卖家拒绝按照成交价格售出或拒绝发货视为违规(如买家原因或异常订单除外)。原告以1201元的价格拍得上述拍品。订单生成后,被告未予发货。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运动鞋购买信息、被告店铺信息、淘宝网邮件、订单交易快照、网络竞价服务协议、阿里拍卖参拍流程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平台从被告处竞拍拍得案涉运动鞋,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竞拍拍得了案涉运动鞋并支付了货款,但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予发货,被告拒不发货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约定的货物。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罗兴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兴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佳丞交付案涉运动鞋(拍品名称:45.5码Nikefog灰白AR4237-100)一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兴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魏兵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