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6)闽0206民初2715号之一
原告陈彩云,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上海乘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0278室。
法定代表人卢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云与被告上海乘岑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彩云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彩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彩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
审判员陈惠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