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树鸿,现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聂其坤。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曼青,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
本院受理的原告廖树鸿诉被告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树鸿于2016年3月1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树鸿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树鸿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元由原告廖树鸿负担。
审判员张智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志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