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树鸿,现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聂其坤。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曼青,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

本院受理的原告廖树鸿诉被告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树鸿于2016年3月1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树鸿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树鸿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元由原告廖树鸿负担。

审判员张智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志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