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湖南威格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留学生创业园104室。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湖南威格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丁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