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超峰,男,29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

被执行人薛亚兵,男,29岁,汉族,万荣县金鼎阳光。

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薛亚兵妻子李丹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15836元;

解除对被执行人薛亚兵妻子李丹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1583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执行员王晓军

执行员张永祥

执行员薛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