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超峰,男,29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
被执行人薛亚兵,男,29岁,汉族,万荣县金鼎阳光。
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薛亚兵妻子李丹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15836元;
解除对被执行人薛亚兵妻子李丹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1583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执行员王晓军
执行员张永祥
执行员薛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