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建兵。

被告宣城琪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区五期75桃花102室。

法定代表人方玉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兵诉被告宣城琪瑞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兵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建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袁建兵负担。

审判员周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