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涛,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涛撤诉。
本案受理费507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
审判长钟尉函
人民陪审员姚敏华
人民陪审员梁敏勤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