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揭劲元。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商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京东商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星,京东商务公司职员。
原告揭劲元诉被告京东商务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揭劲元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揭劲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揭劲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晓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