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揭劲元。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商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京东商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星,京东商务公司职员。

原告揭劲元诉被告京东商务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揭劲元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揭劲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揭劲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晓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