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开旺,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毕业那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国强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朱博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谭开旺因与被申请人南通毕业那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业那年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8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谭开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在已提交两份检测报告证明涉案产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要求谭开旺就涉案产品有毒、有害或食用后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后果继续举证,系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以结论相反为由均不采信双方提交的检验报告,且忽视毕业那年公司未能提供对应批次涉案产品检测报告的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申请人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谭开旺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谭开旺就涉案产品提出十倍价款赔偿的请求应否支持。谭开旺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提交了其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予以证明。毕业那年公司为证明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据。由于双方均提交的检验报告结论相反,且谭开旺确认食用涉案产品后并未出现不适,亦明确表示不申请对涉案产品是否有毒、有害或食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后果进行鉴定。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不当。谭开旺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价款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据此,再审申请人所提理由及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谭开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开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胡晓清
审判员 潘晓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悦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