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国抄。
被告:武汉庞图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30号晨创机械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抄与被告武汉庞图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抄以被告武汉庞图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国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国抄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