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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赔15案,法院驳回14案

2年前
借“打假”牟取利益的“打假人”
为获惩罚性赔偿
多次知假买假后向商家诉讼索赔
近日
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了
15例此类案件
仅支持1例原告知假买假索赔的诉求
其余14案均被驳回
那么问题来了
“知假买假”是否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日,余某到平南县城某超市花12.5元购买了一瓶518克的冰糖,发现冰糖外包装生产日期2021年6月24日,但外包装标签上产品标准代号已在2021年4月1日废止,认为该行为应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于是余某连续两天到该超市,再次分14次购买了14瓶该品牌的冰糖,以便获得更多的赔偿。因产品执行标注问题,余某与冰糖生产商和超市进行协商,余某一开始要求每单赔偿1000元,后降至每单700元,15单合计10500元。后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余某于是写了十五份诉状向平南法院提起诉讼。
15案相同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超市退还食品货款12.5元及被告超市、冰糖生产公司共同承担赔偿1000元(按《食品安全法》148条之规定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为1000元)。厂商认为,原告购买涉案产品系为索赔,明显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同时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原告具有合理动机需要短期内购买大量单晶冰糖食用,故原告在本案中不具备消费者身份;其冰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不规范,是因之前印刷标准产品执行标准包装袋未使用完,但冰糖质量是按国家最新标准检验合格才出厂,符合规定。且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食品销售者、生产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B/T1173在2021年4月1日确已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及《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公司、超市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有验明其所生产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应视为其生产、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余某12月1日购买冰糖一案,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货款12.5元;被告超市、冰糖生产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余某赔偿金1000元。
对于其余14案,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精神分析,原告在短时间内购买相同或相似的若干件存在标签瑕疵的商品并分别提起诉讼的,由于该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拆分诉讼的行为,以期获得多份惩罚性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系列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购买的涉案产品,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已经得到支持,故对原告在其余14案中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不予支持。但因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B/T1173在2021年4月1日确已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超市支付货款12.5元,法院予以支持。
作日
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天价索赔
违背诚信原则以及社会公德
不利于净化市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环境
针对此
商家也要做到坚守诚信规范经营
不售假卖假才是规避法律风险之道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权
但不要像本案中的余某那样“兵行险着”
用“假打”来抹黑“打假”
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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