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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打假维权应善用“标签瑕疵除外法则”

2年前

重庆市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遭遇打假一事持续发酵。去年7月,黑龙江男子邵某在毛妈妈经营部购买了150份熟食,发现这批熟食的包装上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遂将毛妈妈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重庆两级法院均支持邵某诉求。近日法院告知被告,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毛妈妈经营部因销售“三无熟食”被打假索赔案,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人们的关注大多聚焦于邵某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其一次性购买150份熟食并索取高额赔偿是否属于打假牟利,以及职业打假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等问题。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类似食品类打假维权案件时,应考虑依据事实拿捏法律尺度,公平合理使用“标签瑕疵除外法则”。

食品安全问题分为内在的品质问题和外在的形式问题,内在品质问题包含添加剂超标、细菌病毒超标、使用非法添加物质、腐败变质等问题,外在形式问题则包括标签、说明书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十倍罚则”主要针对的是食品的内在品质问题,并未将一些外在形式问题覆盖在内。该规定有一个但书条款——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据此,法院在审理食品类打假维权案件时,不能把标签类问题混同为内在品质问题,不应一刀切地用“十倍罚则”,而应当给食品问题准确定性,根据不同的问题性质选择使用“十倍罚则”或“标签瑕疵除外法则”。

毛妈妈经营部被打假案中,经营者销售的熟食看似严重的“三无食品”,其实主要属于标签瑕疵。经营者加工销售的烧白、回锅肉、粉蒸肉等属于散装熟食,对于散装类熟食制品的保质期,法律尚没有统一的规定。经营者接到邵某的订单后,即加工发出熟食制品,并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包装(包装也便于运输)。毛妈妈经营部证照齐全,有真实的厂名、厂址可追溯,涉案熟食制品的生产日期也可查,如果其涉案熟食制品不存在乱添加、变质等内在品质问题,那么,包装上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的缺失就属于标签瑕疵,就属于外在形式问题。

在前述假设条件下,这一外在形式问题不会影响实质的食品安全,且购买者已在与经营者的沟通过程中掌握了熟食制品的必要信息,不会被误导。就此而言,法院应该针对涉案熟食制品是否存有内在品质问题以及标签信息缺失是否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对购买者形成误导进行调查,如给出否定结论,即应选择使用“标签瑕疵除外法则”,驳回购买者的“十倍加赔”请求。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办理食品类打假维权案件时,已经摒弃了僵硬使用“十倍罚则”的理念,开始积极使用“标签瑕疵除外法则”。比如,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以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为法由,驳回了一名网购135罐人参猪蹄汤并紧盯食品标签不合格问题、十倍索赔3万多元的打假者的诉求。去年底,一名网友从四川岳池猪肉摊主谌光辉处网购自制香肠并以无食品标签等问题请求十倍赔偿案,也被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发布有关食品类打假维权的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各级法院统一审理标准和共识,用准用好“十倍罚则”和“标签瑕疵除外法则”,守住食品实质安全的底线,既维护打假维权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司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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