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扣碗类熟肉产品被职业打假人举报,重庆一商贩被判罚约5万元,事件一度冲上热搜;同时,网红电商辛巴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即将开庭,也引发舆论关注。两起案件中的被告均遭遇职业打假。职业打假的维度和界限在哪里?职业打假会有退出历史舞台的一天吗?开屏新闻记者对话学者、律师及行业人士,邀请他们谈论职业打假的是是非非。
避强就弱的打假加剧社会不平衡
原则上,买卖双方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消费者实际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消法》侧重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通过法律的倾斜来达到平衡双方权利的目的,所以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军说。
而一赔三、一赔十等标准的制定,也正是职业打假人能够通过索赔来实现营利的法律依据。但有人认为,在市场监管领域,小微经营户并不必然处于强势地位。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曾纪茂指出:“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公权力往往对弱者有办法,却拿强者没办法。这时我们才希望有社会力量的补进,扭转公权力的局限性。但实际上,现在的职业打假人往往避强就弱,专门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刀,反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平衡,这才是另外的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食品药品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青斌也提到,并不是所有职业打假人都像知名打假人王海一样,把注意力放在类似辛巴团队这样的顶流网红电商身上。
职业打假在现阶段有存在必要吗?
曾纪茂说:“从公共管理角度来看,公权力的监管有两方面缺陷:一是本身力量不足,其次是主动性不如社会自主力量。所以,社会力量对行政力量做补充是有必要的。”
云南省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吴云梅认为,要清楚职业打假人的差异性,也要清楚职业打假人在社会治理方面,对于促进公众参与、公众监督中的作用,“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一棒子打死,要从完善法治的角度入手。而实际上,我们的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都在想办法寻找平衡点,通过立法、司法解释,考虑怎么完善法制,减少不良现象”。
她说,职业打假从广义上来说,它是我们现在提倡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治理食品安全里面的一个行为,或者是公众监督的行为,因为可以弥补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不足。
接受采访的人士也多指出,从长远来看,职业打假会有退出历史舞台的一天。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春林说:“现有的监管体系完全可以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于净化消费产品市场和完善市场秩序并无实质性帮助。之所以有该群体的存在,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完善、部分企业生产管理水平落后有关。如能够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水平,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就会不存在了。”
黄建军律师认为:“公权力的监管应是主流的、主要的,其他监管应是次要的、辅助的。如果说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是公权力监管的失职。应重点考虑加强公权力的监管,而不是靠市场,更不能靠职业打假去规范市场。”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超平持有不同观点,他说:“不能因为职业打假可能存在问题,就不让它存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普通公民有权扭送现刑犯、通缉犯,国家鼓励这么做,而且一定会悬赏,几十万元的都有。我认为打假也是一样的,针对的是违法分子。假货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危害社会的。所以,职业打假并没有必要退出历史的舞台。”
此外,如果说职业打假在现阶段是重要的补充力量,那么一定程度上,鼓励职业打假类似于一些政府部门的业务外包,“这有很多好处,比如一些地方做质量检测,政府交给第三方去做,弥补了力量不足。”但曾纪茂又提醒,“每一个经手业务的人,其实都掌握了权力,相当于代行公权力。这就容易有麻烦,比如经手人以公权力自居,并且权力寻租,但由于他不是政府机关,导致出了问题更难纠责。”
问题解决最终依靠发展
吴云梅研究员指出一个很尴尬的现象:一些商家出现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时候,很多人可能一边倒地同情。“这说明,公众对法律所规定的某些违法行为,认可程度不高。比如,一个外卖平台被315曝光后,大家就认为,既然去餐馆吃饭,就不要讲究干净安全了,反正在外面吃都是这样。甚至有人觉得,如果老老实实按照法律经营,就做不下去,这种现象非常值得重视。”
“法律规定的不正常现象,公众认为是正常的。由此可见,公众所认同的一些社会规范,与法律框架内的一些行为规范是有出入的。而这一点,也是造成法律难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吴云梅强调。
有接受采访的人士认为,产生这种尴尬现象的原因,是法律本就有可能与社会发展水平脱节。
曾纪茂副教授说:“法律对于不同层次的市场是有区隔的。我国法律建设在很多方面向西方国家看齐,实际的市场却存有区别,西方市场制度更成熟,但我们又没有理由向下看齐。”
施甸县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因此,执法水平受限于社会发展水平。曾纪茂举例解释道:“北京、上海等城市存在大量‘三合一’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就容易群死群伤。但具体执法时,又不能只参照消防标准,否则大多店铺要关门,就业和社会消费的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如果只有大超市能达到消防标准,物价必定大幅上涨,但老百姓的消费水平又还没那么高。实际上,默许存在不等于放任,这就意味着要有一个前瞻性的格局:一方面希望改革,向上提高水平;另一方面又要给出提升的空间与时间,不能死磕条文。”
黄建军律师也认为:“一味强调以法律手段进行治理,在打击面过大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对市场的过大冲击,导致市场损失,继而将这种损失转嫁给消费者。”
曾纪茂强调:“监管不是纯粹的书面行为,中国的监管是发展型监管。不同国家的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但社会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政府有一个责任,就是不断提升发展水平。”
尽管假冒伪劣产品仍然存在,但如果仔细对照20年前的市场环境,整体的产品质量的确有很大进步。王青斌教授认为:“市场经济经过多年发展,政府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大,真正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其数量、占比肯定和20年前不一样。”他还介绍:“立法方面就有非常明显的变化。比如2015年版的《食品安全法》,一个特点就是重罚。相比09年版,前者处罚力度要大得多,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
在多位接受开屏新闻采访的人士看来,市场环境的变化,也可能令职业打假的形势发生变化。
王青斌教授说:“20年前,假冒伪劣产品很多,不规范的商家、企业也很多,但早期只有王海等人职业打假,打假人可关注的面很广,也容易找到真正的问题。而现在,全国的职业打假人数以万计,市场上真正的问题产品却越来越少,打假行业的后来者水平又良莠不齐,有的甚至没有能力找到真正的问题,他就可能吹毛求疵,去找一些不那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