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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明知假货偏偏要购买并起诉对方赔偿损失,法院判了

2年前

索引:职业打假从当初的人人叫喜到如今人人喊打,归根到底,是打假人为了从中牟取不当得利,明知假货偏偏要购买并起诉对方赔偿损失。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这类行为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处理,并可能记录诚信黑名单。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市民张先生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款标价1万多的LV MINI DAUPHINE达芙妮复古拼色邮差女包,购买前,其通过平台向客服咨询了产地信息,客服回复“法国”后,张先生马上购买了该包包。

收到包包后,按照7天内无理由退货规则,张先生立即办理了退货退款流程,并因此将店主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违约责任。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通过案件审理系统查询得知:张先生已经不是第一次办理该类假冒伪劣产品退货退款手续,此前有过两次“打假”的经历,法院认为:在经营者已退还全部的货款情况下,驳回了张先生要求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理的法官王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立法本意是保护正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王芹认为,对于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所售商品不合格的真实情况,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而故意购买不合格商品牟利的行为人,不能认定属于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

Felix的法律观

张先生作为职业“打假人“,本着非法牟利的目的故意购买不合格商品,如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将极大破坏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规则。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固然有过错,但该过错应当交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不能由第三人从中牟取利益。


虽然涉案商品标价看似正品,不易让人知晓属不合格商品,但这只保护善意交易第三人,对于恶意交易第三人,在明知或可能知悉经营者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而购买不合格产品,进而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宗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这里也要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线下或者线上出售的产品没有标明正品字眼,价格也明显低于正常人熟知的正品价格,或者价格难以分别,但商家没有明确告知属于正品,也没有拿出正品防伪标识的,就要看消费者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果是,则可以主张赔偿。


对于恶意交易第三人,一旦以明知假冒商品而故意购买,进而主张索赔的,商家被迫赔偿该恶意交易第三人损失的,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不仅需要如数归还赔偿金额,还需要承担交易的后果,不能认定购买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进而主张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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