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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碗熟肉案”申请再审 律师:涉“钓鱼打假”不适用“退一赔十”

2年前

4月29日,“150碗熟肉”事件卖家“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以下简称毛妈妈)委托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该律师团队表示,法院目前已经接收再审申请,能否立案成功启动再审程序需等待进一步消息。据介绍,法院受理后会向毛妈妈经营部送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通常情况下审查期为3个月,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再审后,再进入案件的实质审理程序,再确定案件能否最终改判。

团队律师之一林玉成向上游新闻记者(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提供了一份关于该案件相关争议点的辩护意见,其中包括原告邵某与“错误填写送达地址”当事人的关系、邵某是否购买了在毛妈妈经营部两次商品等大家比较关注话题的辩护意见,上游新闻进行了梳理。

毛妈妈经营部系个人独资企业

毛妈妈经营部系2017年7月25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含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等,并于2018年5月2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于2021年5月8日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由此可见,毛妈妈经营部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单位身份,取得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进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张贴标签并非法定标识要求

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可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有无标签,并非强制性规定。同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第十一条规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故,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毛妈妈,其法定标识义务仅限于“采取适当的方式”,并未苛求须以张贴标签的方式进行标识,张贴标签并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标识要求。

本案中,毛妈妈经营部在食品暂存冰柜处,分类张贴了名称、产品配料表、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通过直播方式对生产环境、生产原料、加工过程进行了展示。并先后于2021年7月8日、7月12日、7月15日多次向邵某发送了“收到烧白、粉蒸肉、回锅肉,如果没有及时吃的话,请放在急冻室,如果马上吃的话,请蒸20分钟”等相关提示,足以证明毛妈妈经营部已采取“适当方式”告知邵某贮存条件、保存方式、如何食用等信息,已充分履行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法定标识义务。

不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退一赔十”的前提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规定。

若毛妈妈经营部生产的食品实质上并非“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则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将该食品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也不能适用该款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消费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食用方法和保存方法都是明知的,即便从生活经验和常识的角度出发,消费者也不会产生误解。且毛妈妈经营部已通过微信聊天、拍摄视频等方式向客户反复提醒贮存条件、保存方式、如何食用等信息,消费者不会因此而产生误解。

综上,若毛妈妈经营部生产的食品本身并没有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惩罚性赔偿。

从被申请人(消费者)虚构收货地址和购买目的,超出一般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以及仅2021年就以“退一赔十”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十余起诉讼的情况来看,被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且已伺机两年之久,属于“钓鱼式打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主张商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该“退一赔十”的规定,适用主体只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职业打假人,其购买商品,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另有所图”,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属于一种变相的经营行为,具有营利性。

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偏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与精神,应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告邵某两次购买熟肉?两次收货人均是邵某

根据案卷证据材料显示,先本案一审案件起诉前,邵某曾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与理由进行起诉,但由于将原告邵某的姓氏写成了“绍”导致之前的起诉按撤诉处理,进而才进行第二次起诉。

关于邵某是否购买了在毛妈妈经营部两次商品:2021年7月9日,一微信用户找到毛妈妈经营部,购买了烧白、回锅肉、粉蒸肉各一份,收货人为邵某。2021年7月12日,该用户提出购买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等各50份,用于公司团建食用,收货人为邵某。

此外,由于邵某给法院提供的地址填写错误,关于原告邵某与“错误填写送达地址”当事人的关系:林玉成律师团队已经接受“被邵某错误填写送达地址”的实际业主的委托,将提起对邵某人格权纠纷的诉讼,根据实际业主陈述,其与邵某不存在任何关系,现目前网络上存在大量不实言论,已经对其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

事件回放:

4月21日,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50份包括扣肉(烧白)在内的土特产被顾客起诉为“三无产品”。毛妈妈土特产的负责人王女士表示,买家邵某在购买了150碗熟肉(包括烧白等菜品)后,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法院二审判决其退还货款并给予顾客十倍赔偿,赔偿金额近5万元。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后引发了极大的关注。

买家邵某通过媒体发声,“我不想讨论道德,合法就行。”随即又被指过去一年内,多次因产品责任纠纷起诉中小卖家。接受采访时,邵某质疑被告毛妈妈方故意推出老奶奶卖惨,其经营规模远超普通农户。

事件还牵出其他隐情:邵某在判决书上填写的为假地址,该地址真实业主张娟(化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受到了很多不好的评论,有人质疑她和原告一伙,这件事让她受到了困扰。考虑再三后,她决定对邵某的行为以侵犯隐私权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张娟目前已经与公益律师签署了免费代理协议。

4月22日下午,重庆一中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工作人员还介绍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流程,并提供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实务指南》手册、《民事再审申请书》常用诉讼文书格式等材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忠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也通过当地媒体《忠州日报》发声: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无论是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识。他建议,未涉足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农民通过电商销售食品时,首先必须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取得合法资质,同时要多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生产操作,完善食品标签等。如有相关疑问,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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