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景德镇头条客户端讯 通讯员彭梦琳、刘子航报道:近年来,社会上存在一些“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名,背离打击不良商家的初衷,大规模采购瑕疵商品,再通过诉讼等途径谋取大量经济利益,此种行径,不仅影响“打假”正义的兑现,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近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打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打假者的诉讼请求被该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乐平一男子胡某某花费960元在某超市内购买了60瓶某谷酒后发现,该酒的正面标签上从左至右标有“纯酒粮”三个字,吊牌标签上的执行标准为露酒(饮料酒)标准。胡某某认为该超市所售卖的酒系纯粮酿造的酒,但执行标准却是露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遂以此为由向乐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其货款十倍金额9600元。
该院认为,该谷酒在配料表中明确标注了成分含有蜂蜜,消费者完全有条件通过配料表去辨别该酒是否为不含任何添加物的纯粮酒,即便配料表并未标示出相关酒基而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在本案中,原告胡某某自认他曾经购买过多次瑕疵商品,并与相关方达成过赔偿协议,再结合购买某谷酒多达60瓶的不正常情形,应考虑其具有“职业打假人”身份之嫌,对于“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之名上演恶意索赔、侵害营商环境的诉讼行为,不应得到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