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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职业打假变“恶意索赔”,灰色产业链恶化营商环境

2年前
找经营者产品标识标签或宣传用语瑕疵,获取“封口费”;通过恶意碰瓷等手段,影响商家正常经营;蹲点等待食品过期甚至“调包”栽赃以便讹钱……半月谈记者近期在浙江义乌、海宁、余杭等区县采访发现,一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通过打差评、调包栽赃、恶意碰瓷、向监管部门施压等方式,达到恶意索赔目的,渐生一条灰色产业链。
“职业打假”变“恶意索赔”,市场主体不堪其扰
从1995年王海购买假冒索尼耳机成功获得赔偿,中国职业打假人出现在公众视野已有27个年头。“遗憾的是,像王海这样关注商品质量的打假人越来越少,现实中的职业打假人更多变成了‘形式打假’的 ‘恶意索赔人’。”浙江省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张立说。
据介绍,职业打假与恶意索赔既有重合性又有区别性。重合性表现在:在问题商品上,两者客观上可能都实施了“知假买假”行为。不同点在于:职业打假有打假和索赔双重目的,且索赔金额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而恶意索赔则主要以索赔为目的,包括采取栽赃、碰瓷等手段,故意陷害商家,以期获得赔偿金,要求赔偿的金额甚至可能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金标准。
恶意索赔人往往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干扰市场经营主体:
——找经营者产品标识标签或宣传用语瑕疵,获取“封口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网监分局局长王晓华透露,现实中他们遇到不少类似的案例。例如,售卖土鸡蛋、野蜂蜜等土特产的电商,因在其销售页面上使用“绿色食品”宣传用语,就被恶意索赔人揪住把柄,称其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花钱私了,否则就威胁去商品主页写差评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通过恶意碰瓷、“吃货”等手段,影响商家正常经营。半月谈记者采访发现,一些恶意索赔人为获得预想中的赔偿,事先通过批量下单方式,让商家组织生产,一旦发现货物为正品、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后,又以各种理由退货,让商家自己承担损失。另外,恶意索赔人还会制作化妆品过敏证明,碰瓷一些并无问题的店铺,其网购商品后通过仅退款不退货方式,“吃掉”已下单的货物,自用或转卖套现。
——蹲点等待食品过期,甚至“调包”栽赃以便讹钱。杭州市萧山区公安部门曾破获一起打假人团伙与超市内部人员勾结,通过购买夹带的过期食品敲诈中小商家的案例。有的商家为避免被多次骚扰,曾被迫向这一团伙定期缴纳“保护费”。此外,还有些所谓的打假人会用蘸有特殊药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或者用针扎孔往食品包装里塞头发等,向商家高价索赔。
处罚“利差”成牟利“利器”,经营瑕疵是生存土壤
恶意索赔人近年来已呈团伙化、专业化(公司化)、年轻化趋势。相关部门统计的恶意举报投诉量和民事诉讼量居高不下,主要有三大原因。
一是处罚“利差”成其敛财“利器”。张立分析,恶意索赔人在超市购买到一瓶过期矿泉水后,根据食品安全法可向超市经营者主张10倍赔偿,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付,如果投诉举报到市场监管部门,一经查实,超市经营者将面临5万元以上的处罚,这中间就形成了巨大的利差。
“一些超市因管理疏漏,存在过期食品没及时下架问题,为避免市场监管部门来执法,权衡利弊下,商家一般选择满足索赔要求息事宁人。”张立说,部分小商户(网店)不慎使用了“极限词”广告用语,被恶意索赔人检索发现后,商家可能要面临20万元以上的处罚。为避免被监管处罚留下信用污点,商户往往选择支付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私了。于是,恶意索赔人的一条“小投入大产出”的生财链就这样形成。

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检查商品标识标签

二是职业打假人鱼龙混杂,打假行业无规则约束。王晓华介绍,由于职业打假利润空间大,少数大学生甚至公职人员也被吸引到职业打假行业中。职业打假与恶意索赔领域出现团伙化、专业化、年轻化发展趋势。
“这个群体都是各干各的,缺乏行业约束力。一些人尝到‘假打’的甜头后,就会强化这种趋势,我们目前很难有手段约束这部分人。”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一位负责人表示。
三是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平台)发展确实存在问题。曾在电商平台工作的金先生表示,不可回避的是,部分商家(平台)确实存在知假卖假、夸大宣传、不规范经营等问题,让恶意索赔人有生存的土壤。
今年3月,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联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共同发布的2021年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报告显示,消费者对头部直播平台中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价格误导等问题反映强烈。职业打假人陈先生说,不少网店存在卖假货、虚假宣传、缺少产品合格证等问题,这些都为打假与索赔提供了机会。
明晰法理、加强引导,让打假人合理归位
采访发现,当相关部门的依法处罚不能成为恶意索赔人要挟商家的“推手”时,为达到索赔目的,他们往往通过反复举报投诉、信访,发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等方式,向商家、市场监管等部门施压。
在互联网平台云集的杭州市余杭区,2021年全区消费者投诉举报量达50万件,其中涉恶意投诉举报量占40%以上。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我们欢迎真正反映商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坚决反对鸡蛋里挑骨头、无中生有的恶意举报。由于恶意投诉举报量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多,我们执法人员在核实调查和处理恶意索赔人诉求方面消耗了大量精力。”
为了营造“消费者放心消费、经营者安心经营”的良好市场氛围,急需完善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压缩恶意打假人的生存空间,让打假成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而非牟利的一种“职业”。
一是完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阐释。张立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阐释,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对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中的高额处罚条款做统一指导,在“过罚相当”中压缩恶意索赔人寻利空间。
二是提升打假人门槛,对社会力量打假群体予以规范化,纳入统一监管。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章安邦建议,有关部门应制定商品质量或消费维权社会监督员规范,弱化职业打假的牟利性功能,增强其社会公益属性,引导职业打假人进行身份转换,依法维权、索赔,改变职业打假人的社会形象。
三是建立健全高效市场纠错体系。基层干部建议,应整合各种行政资源,加强为企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以商品抽检、消费者投诉举报、商品案件办理等为中心的快速高效的市场纠错体系,通过监管网络及时将问题商品信息传达至平台、商家、生产企业等,督促商家、企业及时召回、整改和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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