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恶资料库
搜索
法律文书

徐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07-2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民申1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培,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培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5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培申请再审称,在其起诉后淘宝公司才提供了卖家信息,徐培无法辨别信息的真伪。案涉商品仍在销售,淘宝公司没有尽到商家资质的审查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淘宝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期间淘宝公司已向徐培提供了卖家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徐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淘宝公司提供信息虚假或者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徐培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原审期间,淘宝公司已向徐培提供了案涉商品销售者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徐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淘宝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实,其向淘宝公司主张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徐培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综上,徐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庆娟
审判员  赵 蕾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慧鹏
书记员王丹
书记员苏璐
本文共3244字,请关注公众号或登录官网查看,反恶联盟官网网址:www.felmvip.com
更多信息,请关注【反恶】公众号查看,谢谢。【反恶】公众号,可查询可疑买家,让您安心做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