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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洁与深圳市龙秦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07-2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2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洁,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龙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卫。
再审申请人徐洁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秦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洁申请再审称,其购买的智能手表手机的包装盒及产品上面均没有粘贴CCC标签和入网许可证,构成了欺诈,故应当退一赔三。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徐洁在收货后明知涉案商品上没有粘贴CCC标签及入网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龙秦公司提出异议,而选择使用该商品。据此,原审对于徐洁关于受欺诈的主张不予采信,并作出判决驳回徐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徐洁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徐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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