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王全生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2-07-2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5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全生,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王全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2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全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法不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京东公司在其网页上标注“18K白金”与该品牌方产品目录宣传册中载明的涉案商品信息一致,并非其刻意篡改商品信息。根据《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11887-2012)及一审法院的调查情况,“18K”系对于金及其合金纯度的表示方法,而非对于铂的纯度的表示方法,在涉案商品详情中亦将“18K白金”作为“选择颜色”的一个选项。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本院无法支持申请人主张京东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请求。因此,申请人王全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全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李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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