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郑景晨、深圳市茂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07-2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7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景晨,男,1991年8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茂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城西区一号1栋4楼401。
法定代表人:陈友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明,河北田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景晨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茂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景晨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存在程序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景晨通过网络购物向深圳市茂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了案涉胶囊,并在短期内通过网络购买相关食品类商品200余万元,其亦在原审法院多起同类案件及其自称在全国各地起诉同类案件的情况,并结合案涉胶囊的用量等,可认定郑景晨大量购买行为属于非正常生活消费需要,系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索赔,此行为不符合法律所定义的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原判以普通消费者最大购买量的金额为基数判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景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学良
审判员 谢炳忠
审判员 袁江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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