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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昭宇与乐平市钟家山钟海兰超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07-2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5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昭宇,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平市钟家山钟海兰超市,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钟家山社区。
经营者:钟海兰,女,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洎阳街道办事处安平南路33号406室。
再审申请人李昭宇因与被申请人乐平市钟家山钟海兰超市(以下简称钟海兰超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昭宇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收到商品后发现涉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随即向被申请人提出了退货,但是从始至终没有表示过放弃主张赔偿的权利,且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退货退款时(还未把涉诉商品退回给被申请人时),已经明确表明涉诉商品有问题,是三无产品,一定维权到底的意思。不难看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仅仅是要求退货退款,从始至终没有向被申请人提出过退货退款属于解决争议的方案,被申请人也没有提出过如果为再审申请人办理退货退款后,再审申请人不得再向被申请人主张赔偿权利,反而是再审申请人已经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商品有问题,退货退款后也一定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到底。两审法院认定就涉诉商品退货退款达成合意,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自相矛盾,剥夺了消费者的退货权利以及要求索赔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协商退货退款后,就已经退货退款的部分钟海兰超市是否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问题。两审法院结合李昭宇购买、退货和索赔的消费习惯,认定李昭宇就涉案产品已退货退款部分没有直接损失,在合同解除后,没有适用损害赔偿责任之必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就退货退款部分协商解除并履行完毕后,李昭宇再要求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李昭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昭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袁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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