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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李萌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07-2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5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鹏,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萌,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二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红,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嗣雨,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乔鹏、李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6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继红
审判员  于 洋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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