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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张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07-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5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涛,男,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一审被告:乳山市虾大仙食品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夏村镇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郑田山。
再审申请人张涛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乳山市虾大仙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902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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