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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吴金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07-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2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金从,女,1984年6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吴金从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3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金从申请再审称,其提供给快递公司的账号只有w43×××@163.com,但天猫公司自动将款项转至一个被冻结的账号461×××@qq.com里,造成吴金从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快递公司的退款。在沟通过程中,天天快递无法联系,天猫公司与菜鸟果果互相推诿,此过程中,天猫公司不断发短信催还款,致吴金从十分焦急,造成极大精神困扰。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判决天猫公司赔偿吴金从1元钱。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金从购物后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要求退货,天猫公司以“极速退款”方式向其先行退款。在天天快递未能将货物送回商家的情况下,天猫公司向吴金从发送短信要求还款,符合一般程序要求,表述亦未见异常。在购物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需进行一些沟通有时难免,各方应持宽容态度对待。综合全案事实,一、二审判决认为天猫公司的处理程序及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未支持吴金从关于请求天猫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吴金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金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修凯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彭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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