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黄崇向、盐城市城南新区恒之盛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07-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崇向,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恒之盛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开放大道南路55号4楼12号。
经营者:柏义群,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资阳中洲腾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大洪村四组98号。
法定代表人:方雪珍。
再审申请人黄崇向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恒之盛食品经营部、资阳中洲腾达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530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具有相应依据。黄崇向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讼争事实缺乏关联性,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认定事实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黄崇向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崇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毛勇华
更多信息,请关注【反恶】公众号查看,谢谢。【反恶】公众号,可查询可疑买家,让您安心做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