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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中奢集合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卡尔文·菲瑞(意大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2-0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奢集合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00号501房D47单位。
法定代表人:黄光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卡尔文·菲瑞(意大利)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顿道788-790号利美大厦10楼B室。
法定代表人:李泽,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授权代表人:SteveShiffman,首席执行官。
原审被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大嘴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第三工业区四栋108号A区。
原审被告:曹芳伟,深圳市大嘴猴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住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第三工业区四栋108号A区。
上诉人中奢集合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奢公司)、卡尔文·菲瑞(意大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以下简称卡尔文托管)、原审被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凯乐公司)、深圳市大嘴猴服饰有限公司、曹芳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472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奢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卡尔文托管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其主张的大量纠纷和事实并未发生在青岛,而发生在上海、成都、广州和深圳等地,且相关地域内的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青岛市。青岛并非涉案部分纠纷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发生于青岛地区之外的商标权纠纷不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认定涉案全部纠纷均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二、就侵权行为地管辖而言,本案青岛市以外地区的商标权纠纷应依法由相应地区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网络购物收货地不是侵权行为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中涉网购商品的商标权纠纷无管辖权。青岛以外地区发生的纠纷依法应由相应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三、为了查明各纠纷客观事实,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应对发生在青岛以外地区的商标权纠纷进行分案处理,由相关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四、卡尔文托管恶意制造连接点选择管辖法院的主观故意明显。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有多处不公,具体包括:调查取证不公平;变更诉请不公平;管辖权异议不公平。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对本案进行分案处理,将发生在青岛市以外的商标权纠纷分别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菲瑞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ckfree”商标(注册号:9433935)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此行为既合法又合理。上诉人仅仅实施了授权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持有的商标,并没有参与涉案商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且没有参与涉案商品的利益分红。上诉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并非侵权人。二、卡尔文托管故意忽略本案大部分纠纷不发生在青岛,而发生在上海、广东和四川等省市的事实,主动锁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起诉法院,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三、卡尔文托管在本案中要求上诉人在5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数额巨大。上诉人认为,卡尔文托管明知上诉人并未参与涉案商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仍然提出如此高额的诉讼主张,背后的事实基础必然是包括了发生在上海市的相关纠纷。本案有权对相关纠纷进行实质处理的应该是相关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其他纠纷移送相关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相关法院包括上海市、广东省、四川省有管辖权的法院。
卡尔文托管答辩称,一、菲瑞公司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二、菲瑞公司是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其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销往包括青岛在内的全国各地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菲瑞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一体性,不应当分案处理。本案中,青岛是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地之一,是涉案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也是本案共同侵权人麦凯乐(青岛)百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被上诉人有权就菲瑞公司生产并在包括青岛的全国范围内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卡尔文托管以中奢公司、菲瑞公司、深圳市大嘴猴服饰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并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商品,麦凯乐公司为上述被告提供销售场所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卡尔文托管选择向被告之一麦凯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麦凯乐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原审法院作为麦凯乐公司住所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级别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至于中奢公司提出的部分侵权事实并不发生在青岛,菲瑞公司提出的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等理由,属案件实体审理范围,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予审查。综上,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鲁峰
审 判 员 李培进
审 判 员 王 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董雯婧
书 记 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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