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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陈蕾、汤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07-1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04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蕾,女,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兵,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瑞,女,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再审申请人陈蕾因与被申请人汤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4民终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蕾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汤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鉴定的绿松石饰品是从陈蕾手中购买的,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25万元的蓝德蓝坠子陈蕾没有发货,应该承担不利后果。2.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广东省质量监督珠宝贵金属产品检测站和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首先,鉴定机构简单地对时隔近三年后的绿松石进行检测未经其他方式检测及其他分析就作出质量不合格的鉴定,不合常理,是错误的。其次,陈蕾在原审中一再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本案中,汤瑞已举证证明其支付了购买蓝德蓝坠子的价款,陈蕾作为出卖人依法应当举证其向汤瑞交付了蓝德蓝坠子。陈蕾曾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蓝德蓝坠子因发往日本加工而未发货,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蕾称时间久远不能提供发货记录,在汤瑞否认收到蓝德蓝坠子的情况下,陈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认定陈蕾未交付蓝德蓝坠子,并无不当。2.关于汤瑞送检的16件饰品,陈蕾在一审中确认向汤瑞出售了案涉17项饰品(其中蓝德蓝坠子汤瑞表示陈蕾未发货),对汤瑞当庭出示16件饰品,由于卖过类似这样的货,时间比较久,不能确认该16项饰品是当时卖给原告的货物;但陈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的商品与汤瑞送检的饰品不一致。案涉商品为汤瑞私人订制品,外观等特性具有唯一性,且汤瑞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部分饰品的快递单及相应价款支付凭证等证据,结合陈蕾关于出售过类似商品的陈述,一、二审法院认定汤瑞送检的16件饰品系陈蕾出售,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无不当。3.关于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否采纳的问题。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为在广东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并依法取得CAL审查认可授权书及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相关检测人员亦具有相应的珠宝检测资质。陈蕾虽对该机构的鉴定人员的资质及检测方式提出了质疑,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陈蕾一审时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故一、二审法院采纳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4.陈蕾申请再审提交的绿松石鉴定、绿松石分级、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申4833号民事裁定书等不足以推翻本案原审判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陈蕾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修凯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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