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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白洋、牛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申请审查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2022-0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协外认8号
申请人:白洋,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申请人:牛泽,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中国籍。
申请人白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白洋申请称,申请承认美国洛杉矶县加州高等法院第BD616521离婚判决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白洋与被申请人牛泽离婚纠纷一案,美国洛杉矶县加州高等法院作出第BD616521离婚判决书,确认双方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该判决于2015年12月15日起生效。在第BD616521离婚判决书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牛泽经法院合法传唤出庭应诉。该离婚判决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洛杉矶总领事馆认证。现申请人申请承认美国洛杉矶县加州高等法院第BD616521离婚判决书,请予承认。
本院经审查认定:美国洛杉矶县加州高等法院作出案件号第BD616521离婚判决书,判决确认白洋与牛泽婚姻关系终止,此离婚判决自2015年12月15日起生效。本案离婚申请由白洋提出,白洋与牛泽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且双方均向法院提供了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美国洛杉矶县加州高等法院案件号第BD616521号离婚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美国洛杉矶县加州高等法院案件号第BD616521号离婚判决书中关于白洋与牛泽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白洋承担。
审 判 长 林晓楠
审 判 员 汪 明
审 判 员 葛 钧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凯
书 记 员 孙爱博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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