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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某、裴某离婚纠纷承认与执行申请审查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2022-0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协外认10号
申请人:李某(LIYANAN),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裴某(821004-1125516),男,住韩国(仙岩洞,仙岩西光apt)。
申请人李某申请承认韩国蔚山家庭法院2021年8月19日的2022-7612离婚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李某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韩国公民裴某于××××年在韩国蔚山申请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8月19日在韩国蔚山家庭法院调解离婚,做出2022-7612号调停调书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现请求依法承认韩国蔚山家庭法院2021年8月19日2022-7612号离婚调解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是:原告李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国蔚山家庭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2022-7612号调停调书中有关“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调解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韩国蔚山家庭法院2021年8月19日2022-7612号调停调书中有关原告李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的内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
审判长  毛国强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缪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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