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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孟光与百得(苏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2-07-1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民再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孟光,男,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筱芸,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得(苏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虹中路200号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QINZO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锋,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马孟光因与被申请人百得(苏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得公司)、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7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8)苏民申394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马孟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筱芸、被申请人百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锋、被申请人京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孟光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7029号民事判决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2586号民事判决;2.改判百得公司赔偿马孟光损失共计15万元,并判令京东公司退还手电钻购买款共计339元;3.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均由百得公司、京东公司承担。实事和理由:(一)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检测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系虚假的。1.鉴定对象(手电钻)并不是事故发生时死者所使用的手电钻,也不是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手电钻。2.实际参与鉴定的专家没有合法资质,并且在报告中签字的专家实际并未参与鉴定,整个鉴定过程系伪造的。(二)一审判决采信没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错误理解了专家的陈某1,并据此推翻公文文书的鉴定结论,显然属于采信证据及认定事实错误。1.方圆检测公司鉴定报告遗漏了必要的鉴定事项,与本案争议焦点直接相关的必要鉴定事项并没有完成,据此得出“鉴定对象现状不存在漏电现象”的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对电钻整机安全性能,包括整机状态下是否漏电(含整机状态下通电后钻帽是否带电)进行鉴定,应是鉴定机构首要完成的鉴定事项。2.《关于“7.2”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及所附《事故现场技术鉴定报告书》(以下简称技术鉴定书)属于公文文书,其证明力远胜于其它任何书面证据。3.一审法院对赖某所作调查笔录,并没有推翻技术鉴定书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一审法院调取手电钻时拍摄的照片和马孟光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手电钻照片,是确定方圆检测公司鉴定报告是否有效的关键证据之一,但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进行质证和核查。再审开庭审理时,马孟光确认仅要求百得公司承担责任,不再要求京东公司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百得公司辩称,1.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百得公司是生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百得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而案涉手电钻是否存在缺陷,应由马孟光承担举证责任。2.关于案涉手电钻的产品质量,一审法院委托方圆检测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方圆检测公司具备相应鉴定资质,其出具的案涉手电钻没有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3.案涉手电钻是由一审法院向南京市浦口区公安局调取,调取之后手电钻一直在法院留存,后续由法院将手电钻移交给鉴定机构检测,整个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马孟光没有证据证明本案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存有不当。4.鉴定人赖某关于案涉手电钻“只能说内部绝缘损坏,产品质量有无问题需要专业的检测,检测绝缘损坏的原因”的陈某1可以说明,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口区安监局)委托的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手电钻存在缺陷的依据。综上,马孟光主张百得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以案涉手电钻有缺陷为前提,根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够证明手电钻没有质量问题,因此马孟光主张百得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再审请求。
被申请人京东公司辩称,庭审中马孟光已明确表示不要求京东公司承担责任,故京东公司答辩意见是希望法院依法裁判。
马孟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京东公司退还冲击手电钻购买款339元;2.京东公司、百得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17日,马孟光通过京东商城订购了百得(blackdecker)KR554REKP22冲击钻套装一个,商品金额339元,支付方式在线支付,收货地址为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20号2栋204,2012年4月18日订单付款成功,4月20日签收完成。
2012年7月2日14时许,马孟光安排李国伟、马新光、马全三人到达江苏环亚大通国际旅行社浦口缔景名苑营业部门头的工程施工现场,安装LED显示屏。李国伟、马全先把已初步安装的两块LED显示屏拼接在一起,马新光用电笔测试了营业部门头左侧为LED显示屏预留电线的护导线线头(用绝缘胶布包裹),确定不带电后,观察门头钢架结构的情况,确定了在钢架上打螺丝悬挂固定LED显示屏4个点的位置,并用笔做了记号。14时45分,李国伟站在门头左侧的铁制人字梯上,马新光站在门头右侧的木质人字梯上(梯子都是临时向室内装修施工队借用的)将显示屏托撑与门头平齐,马全负责用自带的冲击电钻固定LED显示屏螺丝。14时46分,马全用冲击电钻固定好右侧两个螺丝后,从右边的木人字梯下来,转移到门头左侧,固定LED显示屏左侧螺丝过程中,李国伟有触电感觉后迅速将手松开,同时发现马全面部抽搐有触电的表象。李国伟立即跳下梯子,用手拉翻铁人字梯,马全随翻倒的梯子一起摔落地面。马全事故当日经送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电击伤。
事故发生后,浦口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监察局和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确认了上述事故事实,并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冲击电钻内部绝缘损坏导致电钻帽带电,致马某死亡。附专家事故现场技术鉴定书;间接原因:1.南京市浦口区傲天广告服务部(经营者熊斌,以下简称傲天广告部)将工程分包给无营业资质的自然人马孟光;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2.马孟光作为该工程的组织者,未受过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对安装工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对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使用以及作业用电不规范。3.马全从事临时用电作业未按照规范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事故调查中,浦口区安监局委托李兆新、赖某、方大庆等鉴定人于2012年7月6日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和事故技术鉴定,形成技术鉴定书。根据该鉴定书记载,事故现场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环亚大通国际旅行社浦口缔景名苑营业部大门外侧。事故现场勘察情况为:事故现场营业部大门外侧门头下方有一块未安装好的LED显示屏,右侧(由人行道面对大门方向)已于门头下方装修安装的钢制材料连接,连接处下方地面置一自制木质人字梯;左侧未安装好,用电源护套线临时悬挂在门头下方,在左侧拟连接处下方地面置一破旧人字梯(材质为金属方钢),梯脚无绝缘和防滑设施。事发时使用的电源线接线板为三无产品,电源线为二芯单股护套线,二眼插头已被拆卸,只见已剥出的铜质导线头,有安装痕迹。据有关人员介绍,原二眼插头为一种类似三眼插座下部的可插入三眼插座的二眼插头,现场无漏电保护装置。事发时使用的手电钻外壳材质为塑料,电源线长度为一米、插头为二眼。事故现场按事故当时情形复原。事故现场位于左侧未安装好LED显示屏下方,地面置一破旧人字梯(材质为金属方钢)处。经现场查勘,未发现门头金属装修体及周围物体带电。事发时使用的电源接线板已非原状。事发时使用的手电钻外壳材质为塑料,经现场接通电源(为事发时使用的220V五眼插座,经检测接线正确。由插座接出的电源线接线板因已非原状,故未使用。)用数字显示电笔(SANTUS牌、耐压500V,只提供定性数据,非法定检测数据。准确的定量数据需经过法定检测有效的仪器测量取得。)检测塑料外壳,未发现漏电现象。经现场接通电源用数字显示电笔检测事发时使用的手电钻钻帽:1.接通电源后,无电压显示;2.按下电源按钮使手电钻运转数秒后停止,无电压显示;3.将二眼插头拔下后转向180°插入插座,无电压显示;4.按下电源按钮使手电钻运转数秒后停止,再次测量,电压显示为110V。事故现场技术分析:安装人员使用的手电钻内部绝缘损坏、导致正常情况下不应带电的钻帽带电,使用的低压临时电源线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而未装设,因而导致该起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技术鉴定结论:1.安装人员工作前未对电动工具进行检查,使用的手电钻内部绝缘损坏,导致正常情况下不应带电的钻帽带电,致使操作者触电死亡,是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施工单位未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对电动工具未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使用的低压临时电源线路未装用漏电保护装置,从事用电作业违规使用金属梯,作业人员未按照规范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等,均是导致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1.傲天广告部将工程分包给无营业资质的自然人马孟光;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2.马孟光作为该工程的组织者,未受过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对安装工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对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使用以及作业用电不规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3.马全从事临时用电作业未按照规范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2013年6月28日,浦口区安监局向浦口区公安分局移交“7.2”触电事故相应证据,包括一台规格型号为“BLACK&DECKER型号KR554RE”的冲击电钻及一个“吉恒牌型号929”的接线板。
诉讼中,马孟光提交死亡赔偿协议书、收据等,主张已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相应赔偿。
2015年11月10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至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派出所现场查勘案涉电钻,双方确认电钻钻头孔中的“套头”非原商品所佩戴,是后加的。同日,一审法院向鉴定人员赖某进行咨询并形成笔录,问:“检测时有无对电钻进行分解查看?”答:“没有,因为通过检测本不该带电的钻帽带电,外部绝缘完好,故内部绝缘是有问题的。”问:“导致内部绝缘损坏的原因有哪些?”答:“国家标准对使用、保存有明确规定,有可能是使用检查不到位。”问:“有无可能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答:“只能说内部绝缘损坏,产品质量有无问题需要专业检测,检测绝缘损坏的原因。”
诉讼中,百得公司申请对手电钻的真伪进行鉴定,并明确先对整机安全性进行鉴定,如安全性检验不符合要求,对手电钻的真伪、损害参与度等事项进一步鉴定。
2016年4月20日,方圆检测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报告,该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标准GB3883.1-200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83.6-201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对送检冲击电钻的“防止触及带电零件的保护”、“泄露电流”、“电气强度”项目进行了检测,检测情况为:1.防止触及带电零件的保护:技术要求,工具应构造或包装得足以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零件;对Ⅱ类工具和Ⅱ类结构的孔隙,探针不得触及带电零件;检测结果均符合。2.泄露电流:技术要求,正常使用时的泄露电流应不过大,试验前将保护阻抗从带电零件上脱开,电源电压为1.06倍额定电压(233.2V);电源任意一级到可触及金属及可触及金属相连、包覆在可触及绝缘材料表面上的、面积不超过20×10cm的金属箔之间的泄露电流不超过0.25(mA);检测结果为0.012mA。3.电流强度:技术要求,在基本绝缘隔开的带电零件与铁芯之间施加1250V正弦波、频率为50Hz,历时1min,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在铁芯与壳体之间施加2500V正弦波、频率为50Hz,历时1min,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在加强绝缘隔开的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Ⅱ类结构)施加3750V正弦波、频率为50Hz,历时1min,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检测结果均为未击穿。鉴定技术分析认为检测结果表明鉴定对象现状满足上述国家标准对“防止触及带电零件的保护”、“泄露电流”、“电气强度”的规定要求;“防止触及带电零件的保护”项目的检测主要是通过试验指和探针的检测,来判断鉴定对象的构造是足以防止意外触及带电零件的,“泄露电流”项目的检测主要是通过对冲击电钻表面泄露电流的检测,判断鉴定对象表面漏电的情况是符合标准要求,“电气强度”项目主要是通过耐压试验,判断鉴定对象各部件之间的绝缘是性能良好的。鉴定意见为:鉴定对象现状不存在漏电现象;鉴定对象的“防止触及带电零件的保护”、“泄露电流”、“电气强度”三个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要求。百得公司支付鉴定费用45000元。
马孟光对方圆检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鉴定人童某就马孟光的询问回复称:我是对产品是否漏电进行检测,具体测试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另两个鉴定专家一起去参与鉴定,主要是对产品漏电、强度等进行鉴定,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我们用标准的试验探针和试验探棒对第一项进行检测,第二项是用标准的泄漏电流仪,第三项是用耐压仪对产品绝缘性进行检测。一般情况下三项检测半天时间可以完成,中间可以不间断,所有的项目是我和傅俊雅两个专家一同完成。工具是鉴定处的吕飙给我的,我拿到的时候外包装上的法院封条已经拆开了,产品是完整的,另一个鉴定专家已经到场。我可以确定鉴定的工具就是法院给的工具,方圆检测公司鉴定部门要求我们对产品进行检测时会在方圆检测业务受理大厅进行业务受理手续,下达检测任务,会有检测业务受理单,我们按照检测任务进行检测,这个检测产品和商标可以进行对应,业务部门会贴唯一性的编号,来识别这就是法院的工具,具体贴在哪里时间长了记不清了。检测过程的照片是吕飙拍的。电动工具如果是安全的那么它的安全性能是不是就不会变化无法保证。检测时,泄漏电流这一项工具是在工作状态。关于泄漏电流这一项检测结果0.012毫安问题,任何产品都会存在一定的泄漏电流,泄漏电流超过标准电流0.25毫安时通常是有漏电。专业检测是不需要人工去调换插头与插座的方向,仪器本身带换向。电气强度项目是对工具绝缘性进行检测来判断绝缘是否有破损,根据标准要求试验时在电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判断绝缘是否损坏是由是否被击穿来断定,闪络是用视觉去判断,在鉴定过程中有没有看到闪络现象,以击穿作为判定依据。如果产品表面发生短时间的闪络其绝缘性绝缘不会出现问题,闪络跟产品绝缘有关,闪络本身对绝缘性没有多大影响,长时间闪络会导致加速绝缘材料的老化从而影响绝缘性,而实际上产品本身不会曝露于闪络环境下,闪络的产生是在绝缘表面上由于高电压形成的现象,闪络的产生跟产品结构有关系。整个工具在通电状态下没有看到闪络现象,是在工具本身没有启动状态下使用外来高压来测试。鉴定过程有记录,记录是未击穿,没有写闪络。检测电气强度这一项标准的检测方法只有这一种,即耐压试验。在启动工具得出的检测结果与采取的外加电压得出的检测结果而言,绝缘性能本身不会变。鉴定报告中没有提及工具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具有安全隐患这个概念很大,因此没有下这样的结论,从漏电和电击上是安全的;这三项检测是对电击和漏电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不会存在电击触电的危险,这三项检测结果表明产品不会出现触电危险,不会出现人身伤害。这是我们从实验室得出的结果,实际会不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我们无法判断。其就原审被告的询问回复称: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理论上绝缘性能只会更差,漏电也会增大危险,后补充陈某1为绝缘性能可能会变差,泄露电流值可能会变大。本次鉴定测试的是泄漏电流,没有对电压进行测量,国标也没有要求测量电压。按照目前测试的漏电数据,不能判断用电笔测量是否会有反应。内部绝缘的损坏在我看来没有物理上的可逆性。根据这三项检测结果对人使用是没有触电安全隐患的。
马孟光不认可该鉴定报告,认为其结论与浦口区安监局委托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方圆检测公司在专家没有全部到场情况下私自拆封,无法保证所检测工具就是法院提交的,不能证明系案涉手电钻的鉴定结论;根据鉴定人陈某1,鉴定过程只有两位专家参与,报告真实性存疑;方圆检测公司鉴定时已清楚知道浦口区安监局委托的鉴定结论是钻帽带电,但鉴定时却没有对钻帽是否带电进行检测,仅通过检测电流即判定手电钻在工作状态下不会发生触电事故不严谨。
百得公司、京东公司质证认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充分说明案涉产品质量没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百得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电钻安全性能、如不安全的情况下是否为百得公司生产及损害参与度等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技术要求对电钻的“防止触及带电零件的保护”、“泄露电流”、“电气强度”三个项目进行了专业的检测,检测过程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另从事故调查组依据的鉴定人陈某2鉴定过程来看,鉴定人用数字显示电笔测量相关数据,并注明“只提供定性数据,非法定检测数据。准确的定量数据需经过法定检测有效的仪器测量取得”,而方圆检测公司使用专业仪器进一步进行专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另根据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陈某1,表明该鉴定过程并无不当或内容失当,方圆检测公司通过专业检测得出的鉴定意见应予认定。马孟光作为消费者基于对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其损失的认识,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对百得公司抗辩主张双方均非适格主体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京东公司、百得公司是否因案涉产品质量瑕疵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从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经过及结果来看,该事故报告根据鉴定报告认为电钻内部绝缘损坏导致电钻帽带电是致马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另认定马全在从事用电作业时有明显不当之处,即违规使用金属梯、未按规范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等,且傲天广告部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马孟光,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马孟光作为组织者未受过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对安装工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等,从而认定该事故为安全生产事故。由此可见,马全的触电死亡是由多种原因结合导致的。事故当时安装人员的作业现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现场用电环境等因素也是导致受害人触电死亡的重要原因;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对电钻安全性能等事项进行鉴定,显示电钻现状本身并不存在漏电现象,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要求。故而马某死亡并非由电钻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不排除其使用不当或用电环境等原因所致。马孟光现以电钻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京东公司、百得公司赔偿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人出庭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鉴定人等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一审法院根据鉴定人交通距离等因素酌定1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马孟光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07元、鉴定费45000元、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合计49307元,由马孟光负担。马孟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百得公司鉴定费45000元,并支付方圆检测公司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
马孟光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马孟光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方圆检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其鉴定人没有相应资质,鉴定对象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鉴定操作过程严重违反规范,鉴定结论敷衍草率,刻意规避关键性问题,因此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鉴定人中只有童某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其他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根据童某的出庭陈某1,其鉴定前拿到的手电钻外包装已经被拆开,无法保证该手电钻系一审法院移交。方圆检测公司在鉴定时,应当首先对案涉手电钻整机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如果整机安全性检验符合要求,则无需进一步拆机检验;如果整机安全性检验不符合要求,应拆机比对电钻的真伪或者是否曾返修,在拆机鉴定真伪的同时进一步检验各绝缘组件的性能,以及对事故的参与程度。该份鉴定报告的鉴定操作过程不符合规范,且对案涉电钻整机的安全性能包括工作状态下钻帽是否带电等关键性问题未予明确,对是否发生闪络也未做鉴定。一审法院对赖某所做的调查笔录违反法定程序,其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但是一审法院对马孟光提出的出庭申请置之不理。且赖某在调查笔录中陈某1操作不当或者环境因素可能会导致不应带电的钻帽带电,违背科学常识,不应当被法庭采信。调查报告及所附技术鉴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其证明力远胜于其他证据。上述公文明确“使用的手电钻内部绝缘损坏,导致正常情况下不应带电的钻帽带电,致使操作者触电死亡,是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百得公司辩称:方圆检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研究机构或者社会团体承担质量鉴定工作,相关专家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即可。一审法院对赖某的调查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方圆检测公司鉴定报告显示检测物品由一审法院移送,与案涉手电钻属于同一标的。根据赖某的调查笔录,有关部门在作出调查报告时未对手电钻进行拆解,其仅从外观上判断内部绝缘损坏缺乏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东公司辩称:不同意马孟光的上诉意见。京东公司只是京东商城网络购物平台的提供者,不参与交易过程,与马孟光之间也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案涉手电钻无法证明是从京东商城购买的。相关产品经鉴定后不存在漏电现象,说明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无法举证或者证据不足的,则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方圆检测公司鉴定报告是经一审法院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明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检测的手电钻系由一审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并向其移交,调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实际参与并进行了确认,故鉴定对象应当与案涉的手电钻具有同一性。马孟光虽就此提出异议,但是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其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信。马孟光在诉讼中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鉴定报告的证据,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赖某的调查笔录进行了质证,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案涉事实作出综合认定,审理程序上并无不当。马孟光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7元,由马孟光负担。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补充查明:
1.本起事故由江苏环亚大通国际旅行社浦口缔景名苑营业部负责人李长安将制作营业部门头的工程以口头形式发包给傲天广告部安装。随后,傲天广告部经营者熊斌通过电话联系马孟光,由马孟光组织马新光、李国伟、马全制作、安装。
2.马孟光、李长安、熊斌(甲方)与马全父母马光楼、王培红(乙方)于2012年7月7日签订《死亡赔偿协议》,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补助金22722元,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补偿乙方71078元,以上合计53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3.马孟光、李长安、熊斌于2012年7月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三方经协商就马全死亡事件赔偿53万元一致同意按照如下方法赔付:马孟光自愿赔偿15万元,熊斌自愿赔偿15万元,李长安自愿赔偿15万元,以上三个当事人自愿赔偿总金额为45万元,剩余8万元待安监事故责任书下来后,由事故主要责任者承担,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马全家属。以上赔款方案是马孟光、李长安、熊斌协商后认可结果并经过马全家属同意。任何一方在赔偿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另外任意方提出任何赔偿。马全亲属李德荣出具三张收条,收到马孟光现金共计15万元。
4.本院到一审法院实地查看了鉴定标的即案涉手电钻的现状。经查,手电钻已拆解,无法还原成整机状态。
5.2016年5月23日,一审法院向方圆检测公司出具询证函,询问方圆检测公司在检测时有无对钻帽部位是否带电,若带电的话是否会致人死亡,如不足以致死,马某死亡的原因可能有哪些?方圆检测公司复函称:(1)送检的鉴定对象不存在漏电现象。(2)鉴定对象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符合国家标准,鉴定对象内部绝缘没有被破坏。(3)马某死亡的原因还可能跟用电环境和相关用电设施有关,专家组未勘察过现场情况,无法对此做出推断。
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手电钻是否存在缺陷;二、如果存在缺陷,百得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关于案涉手电钻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
本院再审认为,马孟光主张案涉手电钻存在缺陷成立,理由是: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马孟光为证明百得公司生产的手电钻存在缺陷提交的调查报告系由浦口区安监局等单位联合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所附技术鉴定书亦由浦口区安监局委托三位专家作为鉴定人。浦口区安监局作为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调查报告及所附技术鉴定书记载的事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推定为真实。根据调查报告及所附技术鉴定书记载可知,本起事故的安装人员工作前未对电动工具进行检查,使用的手电钻内部绝缘损坏,导致正常情况下不应带电的钻帽带电,致使操作者触电死亡,是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其次,方圆检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调查报告及所附技术鉴定书记载的事项。诉讼中,百得公司对调查报告及所附技术鉴定书有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其要求的鉴定顺序为:1.应在拆机前,先对电钻整机的安全性进行检验。若整机安全性检验符合要求,则无需进一步拆机检验和鉴定;2.如整机安全性检验不符合要求,应拆机比对案涉电钻和原厂生产的电钻,以鉴定电钻的真伪或是否为返修机;3.在拆机鉴定电钻真伪的同时,进一步检验各绝缘组件性能,以及对于事故的参与度。鉴定时,方圆检测公司应当知晓调查报告及所附技术鉴定书,应对专家作出的“手电钻内部绝缘损坏,导致正常情况下不应带电的钻帽带电”意见引起重视,并在整机情况下对钻帽是否带电进行检测,从而判断手电钻是否存在缺陷。但从鉴定报告及对一审法院询证回函内容看,方圆检测公司既没有按委托鉴定顺序进行检验,亦没有对钻帽是否带电进行检测。
第三,调查报告所附技术鉴定书关于“安装人员工作前未对电动工具进行检查,使用的手电钻内部绝缘损坏,导致正常情况下不应带电的钻帽带电”系经事故现场确认的事实。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接通电源,用数字显示电笔检测事发时使用的手电钻钻帽,在运转数秒后停止时的电压显示为110V。同时,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对现场勘查得出“使用的低压临时电源线路未装用漏电保护装置,从事用电作业违规使用金属梯,作业人员未按照规范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等,均是导致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综上,百得公司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调查报告及所附技术鉴定书,故本院依据调查报告及所附技术鉴定书记载事项,确认案涉手电钻存在缺陷。
(二)关于百得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案涉手电钻存在缺陷造成马全死亡,百得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孟光提交的《死亡赔偿协议》、《协议书》及三张收条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已赔偿马全近亲属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马孟光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百得公司行使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调查报告记载的事项,提供劳务的马全与接受劳务的马孟光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故本院酌定侵权人百得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即由百得公司赔偿马孟光12万元。
综上所述,马孟光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7029号民事判决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2586号民事判决;
二、百得(苏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孟光赔偿款120000元。
三、驳回马孟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7元、鉴定费45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000元合计49307元,由百得(苏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9445元,马孟光负担98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7元,由百得(苏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645元,马孟光负担6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葛晓明
审判员  蒋 蕾
审判员  杨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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