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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邱辉与大兴安岭超越野生浆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07-1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4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辉,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兴安岭捷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兴安岭超越野生浆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新华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鞠联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卿,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邱辉因与被申请人大兴安岭捷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瑞生态公司)、大兴安岭超越野生浆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1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邱辉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裁定有法条但没有具体的条款,法律适用不明。(二)二审只引出了请求权基础不明的概念,对法律适用条款问题也未明确,但是邱辉的请求权基础是明确的。(三)邱辉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是单独一诉,是在法官和书记员的要求下合并到本诉,可见退还货款与赔偿的请求是两码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邱辉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邱辉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捷瑞生态公司、超越公司承担。
超越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现无证据证明捷瑞生态公司、超越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违约行为。(二)邱辉以不实商品恶意立案,企图用欺骗法院的手段通过合法方式达到敲诈捷瑞生态公司、超越公司牟取暴利的目的,应依法严厉打击。(三)捷瑞生态公司、超越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无论商品质量或配料标签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四)邱辉主张十倍或三倍赔偿均无事实依据,不应获得支持。综上,请法院驳回邱辉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邱辉对同一经营者,就购买涉案产品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在此情形下,邱辉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经原审法院释明,邱辉仍同时主张十倍赔偿及三倍赔偿,其请求权基础不明确,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邱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邱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东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彭红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葛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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