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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平湖市圣美达洁具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2-07-12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5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伟,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诸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湖市圣美达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洁城路288号2层。 法定代表人:夏士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杨伟因与被申请人平湖市圣美达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达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杨伟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健芳 审判员    金子明 审判员    李建宏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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