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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宏森与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121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10-24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3栋(新木大道32号)一、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任常辉,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宏森,现住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涉案地也在深圳市龙岗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订单信息显示,收货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志刚

审判员肖逸思

审判员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丽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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