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53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石榴子、亚麻籽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石榴子、亚麻籽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538号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石榴籽”“亚麻籽”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添加的请示》(吉食药监文〔2017〕17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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